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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鸿金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清溪顺发模具加工店、黄月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鸿金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顺发模具加工店,黄月宽,干中岳,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22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鸿金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8402007M。法定代表人:李良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欢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清溪顺发模具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委会千秋岭二街四巷*号*楼。组织机构代码:L2463080-0。经营者:黄月宽,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黄月宽,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干中岳,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村科技路*号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0123927Y。法定代表人:干中田。原告东莞市鸿金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清溪顺发模具加工店、黄月宽、干中岳、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燕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遂转换成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燕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房嘉敏、人民陪审员梁筱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东莞市鸿金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鸿金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鸿金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收取受理费为4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东莞市鸿金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燕玲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