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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李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534号申请人:江某某,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负责人:成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某,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房。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为江某某提供担保,保险金额39.5万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江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某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房(权证号:X),查封期间准许李某继续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江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孔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