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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胡湘波与范文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湘波,范文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455-1号原告:胡湘波,住长沙市岳麓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周欣,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徐卓,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文雨,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胡湘波与被告范文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胡湘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文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湘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湘波撤回对被告范文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3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70元,由原告胡湘波承担。审判员  颜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