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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向东与梁正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东,梁正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139号原告:刘向东,男,199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委托代理人:邓飞,内蒙古巨鼎(科左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正熙,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宁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梁正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