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国新、陈国忠与被上诉人张千伍、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驳回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国新,陈国忠,张千伍,胡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忠,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千伍,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再审申请人陈国新、陈国忠因与被上诉人张千伍、胡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8民终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国新、陈国忠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错误,该房屋没有经过规划审批,是违章建筑,不能买卖。(二)因为陈国新、陈国忠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购房款,已经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陈国新、陈国忠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陈国新、陈国忠承担违约责任错误。(三)二审法院认定没有交付房屋的责任在于陈国新、陈国忠错误,陈国新、陈国忠对房屋没有交付没有责任。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国新、陈国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第十一款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张千伍、胡宏对陈国新、陈国忠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双方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的标的物为一处育秧厂房,该合同经该标的物所在地的村民委��会签证,陈国新、陈国忠称该房屋因没有经过规划审批而属于违章建筑,及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无法律依据。(二)在双方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的次日,陈国新、陈国忠以欠款人的身份向张千伍、胡宏出具《房款协议》,言明欠张千伍、胡宏板房款4.5万元,并于2016年3月18日付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陈国新、陈国忠称因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购房款,已经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合同,并无法律依据。因陈国新、陈国忠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购房款,张千伍、胡宏主张自约定付款期满后应当支付相应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三)双方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出售合同达成协议后,无论该房屋出售以后所遇到征迁、租赁及盈亏属于陈国新、陈国忠,与张千伍、胡宏无关。因双方已经就房款的支付达��了协议,在陈国新、陈国忠未付房款的情况下,张千伍、胡宏有权拒绝交付钥匙。根据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陈国新、陈国忠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陈国新、陈国忠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国新、陈国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第十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国新、陈国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征审判员 陆建军审判员 王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