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4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温强与杨平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强,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温强,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9日,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村十一社**号。被告杨平,男,东乡族,生于1981年9月6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李家寺村大庄禾社**号。原告温强诉被告杨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交纳。审 判 长  沙如虎审 判 员  马文平人民陪审员  马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海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