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张鹏、梁卫真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张鹏,梁卫真,河南红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9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号。负责人任立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乾,该行员工。被告张鹏,男,汉族,1964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被告梁卫真,女,汉族,1963年6月16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河南红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传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彬,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鹏、梁卫真、河南红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诉��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浩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