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018号原告:李某,现住德惠市。被告:任某,现住德惠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赡养费7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1996年原告与前夫离婚,婚生女与原告一居生活,被告与前夫一居生活。婚生女在与原告生活期间因白血病去世,现原告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任某某辩称,我妹妹继承了我母亲的财产,我母亲已经改嫁,所以我不应当承担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任某某与李某某系母子关系,李某某共有两名子女分别系任某某、任贺(已经去世)。李某某已超过六十周岁,系农业户口,其名下有近两亩承包田。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依法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用。原告已经年过六十,被告作为子女应适当承担原告赡养费。根据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83.31元/年的标准,考虑到原告自己本身还有土地收益,应以被告每月承担500元赡养费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某某自2017年3月起每月给付李某某赡养费500元,此款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10日前及1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25元。邮寄费112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