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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3758号申请人:冯某某,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