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3758号申请人:冯某某,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