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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彤,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军。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东营东营区口支行82×××09账户上的存款371974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