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执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龙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和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龙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金禹环保表面工业园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龙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28层A号。法定代表人:刘仁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哈尔滨金禹环保表面工业园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禹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延川大街交汇处金京大厦1205室。法定代表人:孙和义,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和义,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金禹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九道街18号东兴大厦8层8室。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龙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金禹公司、孙和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宇审判员 张旭审判员 谢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