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钱某1与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1,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民初140号原告钱某1,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德林,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1,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钱某1诉被告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钱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钱某2归原告负责抚育,被告承担抚育费用;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婚生女抚养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钱某2,现年2岁。因婚前双方欠缺婚姻基础,加之被告性格古怪,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感情琐事殴打原告致伤。被告对原告缺乏关系,原告生养小孩期间产的生养、医疗费用,被告概不负担。被告在单位做海员,收入较大,还要原告父母借钱为其还债,原告父母拿不出,被告便记恨在心,经常无故与原告父母吵架。2015年3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生活,夫妻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5年3月、2016年1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周某1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高邮市民政部门的结婚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0712号、(2016)苏108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两份、被告殴打原告父母照片打印件两张、原告母亲被打伤就医的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及证人王某、周某2、管某证人证言。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依法采纳。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钱某2,现年2岁。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经济问题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大打出手,被告甚至殴打原告家人。原告于2015年3月初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3月、2016年1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准予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从证人王某、周某2、管某证言及原告陈述中可知,原告自2015年3月初回娘家居住至今,已与被告分居达两年之久,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钱某1与被告周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周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于 谦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人民陪审员 潘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