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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先财、余扬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财,余扬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刘先财,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奉新县。被执行人:余扬璋,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先财与被执行人余扬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扬璋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刘先财借款人民币25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90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余扬璋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及车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余扬璋均无上述财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扬璋进行拘传,因其母亲去世无法采取拘传措施。因被执行人余扬璋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处理,目前本院亦暂未发现其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21执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