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霞与祁建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祁建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02民初879号原告:刘霞,女,汉族,45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祁建永,男,汉族,50岁,铁路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刘霞与被告祁建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霞、被告祁建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霞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0日,原告和被告经协商,在集宁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约定非常明确,婚后共同财产为集宁区****路*号楼*单元*户归男方所有,同时约定,祁建永在签字后的第二年6月底前给付原告9万元,但被告拒不履行双方协议中的部分内容,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给付原告9万元的义务。被告祁建永辩称,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号楼*单元*户的房屋不是我的,自从我父亲去世后,现在该房屋所有权是我的母亲,我无权出售该房屋,也无法给付原告刘霞9万元。该房屋是铁路产权房,当时是我父亲出的钱,我和原告出了2000多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0日,原告刘霞与被告祁建永经协商,在集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约定明确,现有住房一套,位于集宁区****路*号楼*单元*户归男方所有,同时约定,被告祁建永给付原告9万元,该9万元在双方签字后的第二年6月底前结清,其他无纠纷。位于集宁区****路*号楼*单元*户是2000年购买的铁路住房,当时住房证户主姓名为被告父亲,父亲去世后户主姓名变更为被告母亲,现该房未领取地方产权证。被告至今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给付原告9万元的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也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祁建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提出该房屋所有权是我的母亲,我无权出售该房屋,也无法给付原告刘霞9万元。对该抗辩理由,因原、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协议离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是明知的,并且双方都认可该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的给付义务。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当在一年内提起诉讼。故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建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霞欠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祁建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利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