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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学锋与丁中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锋,丁中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521号原告:张学锋,男,1978年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丁中华,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张学锋与被告丁中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张学锋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庭外已就本次诉讼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马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