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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世福、张绍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世福,张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1080号申请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桐梓县海校街道武胜社区。法定代表人周理,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杨世福,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张绍霞,女,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世福、张绍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2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杨世福、张绍霞应支付给申请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民币48900元,承担执行费634元,但被执行人杨世福、张绍霞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世福在中国邮政银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世福在中国邮政银行桐梓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620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令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露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