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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6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财宝与张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财宝,张启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013号原告:李财宝,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张启霞,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李财宝与被告张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财宝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明其已不会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财宝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