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6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财宝与张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财宝,张启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013号原告:李财宝,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张启霞,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李财宝与被告张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财宝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明其已不会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财宝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