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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大天与孙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天,孙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区朝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杨大天,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孙帆,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大天与被执行人孙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杨大天发现被执行人孙帆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