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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与北京市延庆区利民福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北京市延庆区利民福利公司,北京长城广昊腐植酸厂,陈海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832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开发区17号。负责人:徐淑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春,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龙,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利民福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京张路口。法定代表人:丁凤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长城广昊腐植酸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王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郭亮,总经理。被告:陈海波,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利民福利公司、北京长城广昊腐植酸厂、陈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123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