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永清县国土资源局、梁福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清县国土资源局,梁福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23行审17号申请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会昌街296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翟伟,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永清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廊坊市永清县。被申请执行人:梁福占,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诉被申请执行人梁福占行政非诉审查一案中,申请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本案当当事人的诉讼期限未满,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永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田芳审判员 樊眉珅审判员 肖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