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高占峰与被申请人徐辉、谢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辉,谢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291号申请保全人:高占峰,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北园路肖何小区8-6-601号。被申请人:徐辉,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申请人:谢海峰,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德城区天衢东路东建置业(杨庄)10号楼2单元5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高占峰与被申请人徐辉、谢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422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邓书芹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GH6**号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