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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然云与曹均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然云,曹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64号申请人:李然云,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合川区XX。被申请人:曹均勇,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合川区XX。申请人李然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均勇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李然云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合川区XX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许小勤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合川区XX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然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然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然云负担(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