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付立晖与朱济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立晖,朱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付立晖,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朱济明,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金阳新区。本院受理付立晖申请执行朱济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黔0502执131号。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朱济明位于毕节市××路前广场门面1层041号查封,因该门面在中国民生银行贵阳分行与其它资产一同办理抵押,抵押金额267万元,因分不开该门面的抵押金额,故暂不能委托评估。经研究,可以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02执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饶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