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夏玉友诉被告张立新第三人核工业二四○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友,张立新,核工业二四○研究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3324号原告:夏玉友。被告:张立新。委托代理人:杜云娜。第三人:核工业二四○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邵飞。委托代理人:商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友诉被告张立新,第三人核工业二四○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317法庭开庭,原告夏玉友先后经本院电话通知未到庭领取传票,本院按照其所签订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标注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现经合法传唤后,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遂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按照撤诉处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7562元,由原告夏玉友承担。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