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田忠与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忠,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忠,男,汉族,1957年6月2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原审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上诉人田忠因与被上诉人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忠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田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宫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