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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夏登涛与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登涛,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祝茂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506号原告:夏登涛,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黎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祝茂酒店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祝永坡,总经理。原告夏登涛与被告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闻春林、上海介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祝茂酒店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申请撤回对闻春林、上海介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夏登涛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登涛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钱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