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华诉被告李学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李学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282号原告杨华,女,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南华县龙川镇金地小区***幢;身份证号码:532328197512160041.被告李学文,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南华县龙川镇斗华村委会迤河村*号;身份证号码:532324198501010514.原告杨华诉被告李学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华以被告李学文已支付所欠租车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裁定撤诉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华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 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