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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雷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覃治桥,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君,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宗起,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雷宽,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雷志明: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长。雷志华: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行与雷宽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2**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雷宽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宽等履行偿还借款本金等合计29589.86元,但被执行人雷宽等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6日本院另案作出(2017)桂0224执97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雷志明、雷宽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中的存款(分别为290元、924元)合计1214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4执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克  文审 判 员 韦  恩  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