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6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王东初、胡庆元、郭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王东初,胡庆元,郭祚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6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负责人:刘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易平,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职工。被告:王东初,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胡庆元,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郭祚林,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王东初、胡庆元、郭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寒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