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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倪小平与上海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平,上海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382号原告:倪小平,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明,男,“HANJI2”轮轮机长。被告:上海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号7层745-Q室。原告倪小平诉被告上海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倪小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倪小平负担。审 判 员 吴贵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蓉书 记 员 卢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