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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生福与周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福,周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4650号原告:马生福,男,回族,1942年1月20日出生,米东区人民医院退休工人,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英,女,回族,1951年1月21日出生,系原告马生福之妻,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周泉,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电视台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刘涵,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福诉被告周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生福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生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生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向原告退还3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3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永胜人民陪审员  刘喜照人民陪审员  宫明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