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泌阳县,现住泌阳县。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吕某窜至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街李某家中将其二楼东南边窗户的防盗门左下角撬开一个角,吕某进入李某家中,将其放在卧室内西南角一个木质衣柜里面红色钱包内500元现金盗走。另查明,泌阳县公安局已将扣押的5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牛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016)豫1726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讯问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李某家被盗案��心现场图、照片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成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