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王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214号原告:王和平,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志刚,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王和平诉被告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