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127号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法定代表人:夏壮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孟华,男,汉族,住本区。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收到被告主动归还的欠款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计25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纤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