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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光与史春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史春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782号原告李光,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史春光,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原告李光诉被告史春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春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撤回对被告史春光的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