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光与史春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史春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782号原告李光,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史春光,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原告李光诉被告史春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春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撤回对被告史春光的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