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韦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韦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高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69号申请人重庆韦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合中社区河西街67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2116。法定代表人韦春,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203948547。法定代表人尹明武,经理。被申请人高英,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韦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高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韦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韦国、李晓燕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汇龙路348号附17#、韦国位于江津区四面山风景名胜区天星窝12幢4-4-5号房屋、肖建木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东段89号(嘉信广场)2-6号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韦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