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锦、郑建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锦,郑建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方锦,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郑建房,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方锦与郑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8日给被执行人郑建房发送失信决定书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来院报告财产,并作出还款计划,后与申请人方锦核实后,被执行人并未按计划履行,后经本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建房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锦案款8636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锦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建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