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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乾申请赵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乾,赵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刘乾,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赵钰,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乾与被执行人赵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