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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阳华、贵州和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华,贵州和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分公司,贵州和众鑫工贸有限公司,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华,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现住纳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和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纳雍县雍熙镇织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61656M。法定代表人:张敬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焕昌,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贵阳市白云区麦架乡下堰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分公司,住所地纳雍县雍熙镇猫场村大田组。统一社会作用代码G1352052500020830Z。代表人:罗东宁,该分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贵州和众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纳雍县雍熙镇黄包包村打米厂。组织机构代码05332931-X。法定代表人:谢桂林,该公司负责人。原审第三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市玉沙路20号国贸经典1802房。组织机构代码56797395-4。法定代表人:任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阳华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和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分公司、贵州和众鑫工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华以其自愿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阳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王明会审 判 员  李中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光全书 记 员  主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