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田文哲与林忠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哲,林忠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431号原告田文哲,男,1990年4月1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林忠武,男,1986年6月16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赵建平。委托代理人孙建,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哲诉被告林忠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文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文哲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初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