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9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623号申请执行人孟某,女,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诉讼委托代理人:肖玲,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苏0281民初10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李某应给付孟某经济补偿280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元。因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孟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1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应给付孟某280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共计38000元。李某于2017年5月11日支付15000元,于2017年7月25日前支付13000元,孟某自愿放弃违约金10000元,如李某未按期履行,则孟某有权按原调解书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孟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孟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李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孟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浩明审判员 顾永刚审判员 王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