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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跃坤与洪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坤,洪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063号原告:胡跃坤,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洪立华,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经审查洪立华并未在原告提供的地方居住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洪立华的具体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跃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元,退回给原告胡跃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