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蒋旭平申请执行周礼端、四川慧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旭平,周礼端,四川慧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6号申请执行人:蒋旭平,男,1981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周礼端,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四川慧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769037。蒋旭平申请执行周礼端、四川慧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旭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875元、案件受理费124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旭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