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月标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标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月标,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常熟市月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常熟市。被告人徐月标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6月2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施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月标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月标及辩护人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月标在为常熟市相关学校供应奶制品、风腿等食品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违背公平原则,为获得竞争优势,通过相关校长采取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的方式用于购买其奶制品等食品或者直接要求相关校长违规为其向学生推销牛奶,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被告人徐月标于2004年1月至2016年1月,先后多次向时任常熟市唐市中心小学校长余某、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校长杨某、常熟市周行学校校长温某、常熟市赵市中心小学校长邵某、常熟市海虞镇通港小学校长叶某(均另处理)等人行贿,合计人民币91000元。被告人徐月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主要行贿行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月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月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施萍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月标在被���诉前主动交代主要行贿行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徐月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月标在为常熟市相关学校供应奶制品、风腿等食品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违背公平原则,为获得竞争优势,通过相关校长采取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的方式用于购买其奶制品等食品或者直接要求相关校长违规为其向学生推销牛奶,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被告人徐月标于2004年1月至2016年1月,先后多次向时任常熟市唐市中心小学校长余某、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校长杨某、常熟市周行学校校长温某、常熟市赵市中心小学校长邵某、常熟市海虞镇通港小学校长叶某(均已判刑或另处理)等人行贿,合计人民币9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6年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为常熟市唐市中心小学供应奶制品、风腿等食品过程中,违背公平原则,为获得竞争优势,先后多次向时任常熟市唐市中心小学校长余某行贿人民币31000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1)2006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唐市中心小学余某办公室向余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2)2007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唐市中心小学余某办公室向余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3)2008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唐市中心小学余某办公室向余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4)2009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唐市中心小学余某办公室向余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5)2010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向余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6)2011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向余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7)2011年6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唐市中小学余某办公室向余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8)2012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向余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9)2013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向余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10)2014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明日星洲小区门口徐月标的车内向余某行贿人民币3000元;(11)2015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明日星洲小区门口徐月标的车内向余某行贿人民币4000元;(12)2016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明日星洲小区门口徐月标的车内向余某行贿人民币6000元。2、2004年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为常熟市张桥中心小学、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供应奶制品过程中,违背公平原则,为获得竞争优势,先后多次向时任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校长(常熟市张桥中心小学原校长)杨某行贿人民币28000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1)2004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张桥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2)200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张桥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3)2005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张桥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4)2005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张桥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5)2006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张桥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6)2006年6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张桥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7)2010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8)201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9)2011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10)201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11)2012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12)2012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月标��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13)2013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14)2013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15)2014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16)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17)2015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18)2015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杨某办公室向杨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19)2016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明日星城明晖园西门口向杨某行贿人民币3000元。3、2015年6、7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为常熟市周行学校供应奶制品过程中,违背公平原则,为获得竞争优势,先后两次向时任常熟市周行学校校长温某行贿人民币20000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1)2015年6、7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周行学校温某办公室向温某行贿人民币10000元;(2)2016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周行学校温某办公室向温某行贿人民币10000元。4、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为常熟市赵市中心小学供应奶制品过程中,违背公平原则,为获得竞争优势,先后两次向时任常熟市赵市中心小学校长邵某行贿人民币10000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1)2015年6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赵市中心小学邵某办公室向邵某行贿人民币5000元;(2)2016年1月,被告人徐月标在常熟市赵市中心小学邵某办公室向邵某行贿人民币5000元。5、2015年6月,被告人徐月标在为常熟市海虞镇通港小学供应奶制品过程中,违背公平原则,为获得竞争优势,在其公司向时任常熟市海虞镇通港小学校长叶某行贿人民币2000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常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办温某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徐月标涉嫌行贿,遂于2016年5月24日将被告人徐月标带至办案点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徐月标主动交代了其主要行贿行为,2016年6月1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被告人徐月标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月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余某、黄某、温某、邵某、叶某、邹某、张某、曹某、柏某、朱某、周某、徐某、沈某、林某、王某、赵某的证言笔录,明细、记账凭证、电子回单、发票、收据、拨款凭证、结算单、送货单,证明、承包协议、停薪留职协议、协议书、情况说明,公司信息、设立核定情况表、章程、股东会决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常熟市教育局文件、中共常熟市梅李镇委员会文件、干部履历表、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关于进一步明确镇村建设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实施招投标的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情况说明,海虞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办��、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考核办法、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的意见,常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补充意见等相关文件,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月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月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月标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徐月标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月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