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9月10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91年5月1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张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损失20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云012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治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