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立新、史绪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新,史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新,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史绪平,男,1968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8578.5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额108578.5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壮之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