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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成章与被告邓翠华、第三人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章,邓翠华,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154号原告:吴成章,男,生于1942年03月01日,汉族。被告:邓翠华,女,生于1945年08月19日,汉族。第三人: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章与被告邓翠华、第三人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章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章撤回对被告邓翠华、第三人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吴成章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