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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冬秀与沅陵县飞达道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冬秀,沅陵县飞达道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1396号原告:马冬秀,女,湖南省沅陵县人,农。被告:沅陵县飞达道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迎宾北路94号,组织机构代码:79238543-8。法定代表人向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秀与被告沅陵县飞达道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冬秀于2017年5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冬秀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马冬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文审 判 员  李迪明人民陪审员  杨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佰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