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管新豫与刘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新豫,刘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761号原告管新豫,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国友,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新豫诉被告刘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新豫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友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新豫撤回对被告刘国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管新豫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