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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明,刘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177号原告:李小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2日。被告:刘海霞,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明与被告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小明撤回对被告刘海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明撤回对被告刘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