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明,刘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177号原告:李小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2日。被告:刘海霞,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明与被告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小明撤回对被告刘海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明撤回对被告刘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昕 关注公众号“”